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主动投案自首会怎么判刑
有网友反映自己的朋友犯了信用卡诈骗罪,想劝他主动投案自首,但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刑,自首能减轻责罚吗?有限定时间吗?要怎么样才能争取不坐牢还钱呢?这样可以吗?
【相关介绍】2015信用卡诈骗罪法条与立案标准解析
案情简介:朋友因为信用卡透支三万多,后没有工作就没有能力偿还了,银行催讨了三次,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还清欠款就立即报案,他自己确实没有能力还款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种情况会怎么判刑?
律师解答: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你朋友这种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他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在量刑上法官会酌情从轻考虑处罚。会从轻处理,可委托律师辩护。
【相关介绍】信用卡诈骗罪本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怎么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罪主观要件上行为人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要件上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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