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和判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中,有一条例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属于犯罪。可是什么叫做伪造信用卡呢?使用的范围是什么?是一张真的信用卡,但是是虚假信息,也算伪造信用卡吗?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界限在哪里呢?怎么认定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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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标准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所谓“使用”是指在信用卡的通常途径上加以使用,包括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提款机支取现金,或其他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是用于出售或者仅仅是伪造而没有具体的使用的,则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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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判刑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同时又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刑法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属于金融票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有伪造的行为,无论是否加以使用,均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于不同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如果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意识,那么,伪造者和使用者都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或“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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