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监管机构频发信用卡业务监管机制
近期,一些地方监管机构频频出台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政策。总的来说,这些措施都是以有利于信用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的。
8月底,宁波银保监局会同辖区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查询后,我们只能看到一些主流媒体的报道,但在官方网站上却找不到相关信息。
行业自律公约又称行业自律公约和相互合同,是行业自律组织为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对所有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业自律组织。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业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规章制度约束自身行为,各个方面都包含着对行业成员的监督和保护功能。
虽然“自律公约”因故被下架,但通过媒体报道,我们对内容有了间接的了解。“自律公约”聚焦发卡、营销、配额、收费、对外合作等五大重点领域。重点对每个账户的有效发卡人数量限制、单笔取款比例、提款时间间隔、单笔账户现金垫款限额、透支利息的收取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明确每个账户有效发卡人的数量限制。辖区内人均有效发卡机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7家以内;
明确单笔提取比例和时间间隔。固定金额信用卡单次取现比例不超过20%,两次取现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计费周期;
明确现金限额。单户预支现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总额的50%。现金分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24个计费周期;
明确规定透支利息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说,罚息的收取标准为年化不超过24%。银行只能对未归还部分收取罚息,不得全额收取罚息;
明确建立分期付款业务的犹豫期机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系统日结束前申请注销,会员单位不得单独向客户收取费用。
在信用卡业务涉及的几个重要方面的自律公约中,我们可以看到,面对当前信用卡业务面临的问题,各地监管部门都有很强的监管意愿,希望信用卡能够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自律公约本身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难以实现其实施。
关于持卡的数量
很难衡量单个用户持有的信用卡数量。信用卡多头授信已经成为风险源头,监管机构也对发卡银行提出“刚减”的要求。发卡机构的数量和单个银行持卡人的数量在发卡银行实际业务中都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但根据自律公约,用户应持有确定发卡机构数量的要求,这就加大了中小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难度。毕竟,各家发卡银行在出发点、时间、实力、规模上都存在巨大差异。与大中型银行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对他们来说确实不公平。
诚然,持有过多发卡机构的潜在风险是巨大的,但并不总是一种风险。是否根据用户信用记录、发卡机构数量、授信总额等因素来考虑是否发卡,这也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在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时代,中小银行也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大中型银行信用卡持卡数量和金额过大、过高,那么中小银行获得和留住客户的能力以及产品、营销、营销和风险控制能力就非常高。
最重要的问题是,作为宁波的发卡银行,除了本地总行,对于其他分支机构,除了营销工作外,几乎没有对客户发卡的控制能力。所以这条规则似乎很难实施。
关于信用卡提款
信用卡额度的增减主要与持卡人的用卡习惯和特点有关。如无不良用卡行为,且能经常、健康地使用,发卡行仍会给予用户增加信用额度的奖励。当然,相反,作为对用户违规用卡的处罚,也会降低。
在自律公约中,还对信用卡提款提出了具体措施。虽然提到了信用卡提款的频率和比例,但发卡行对信用卡限额的增减有自己的规定。而且,信用卡限额的增减主要由卡中心操作,分行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这一提法与实际业务相去甚远。当然,对于信用卡额度,在实际业务中,发卡行总是不同意“提额”挽留客户。对于违规用卡,要减少卡金额甚至封存,以消除潜在风险。
论透支计息法
《自律公约》还规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的收费标准和收取方法。关于透支利息的收费标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引发了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争议,虽然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毕竟信用卡属于金融行业,但它仍然引发了对现行透支利率标准的争议。信用卡不仅是金融业务中的小型消费信贷业务,还提供免息期、分期还款、最低还款等服务。因此,目前的收费标准暂不改变。事实上,即使信用卡透支利息有所调整,如果不改变自己错误的消费观念和用卡观念,不努力筹措资金,他们仍然很难偿还所欠的钱。
透支利息的收取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未足额还款或申请分期还款的,按照所欠的全部金额计息;另一种是按照未偿部分未足额还款计息。前年,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全国两会提出将透支利息计算方法由全额改为余额部分。笔者提交了一份意见稿,建议如果要修改,应该从规则上修改,而不是同一个案件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的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方法并没有调整,就连以前计算多个产品未偿部分利息的银行也逐渐调整到全额计息。因此,要修改相关规定,必须调整依据,通过立法加以固定,否则过多的“解释”会让行业发展无所适从。
论信用卡取款和分期付款业务的犹豫期机制
自律公约还对信用卡垫付现金的金额和现金分期业务的期限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建立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犹豫期机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系统日结束前申请注销,会员单位不得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关于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犹豫期机制的建议仍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于信用卡业务的“自律公约”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就针对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发布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确保各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客户利益。“自律公约”侧重于为用户提供信用卡还款时的“时间容忍”服务。据了解,不少银行都为用户提供了范围更广的还款环节。
随后,2017年,针对信用卡透支率、超额支付利率、违约金等定价管理,发布了《信用卡业务利率市场化自律公约》,倡导会员单位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经营,防范价格风险,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自律公约应该得到各方的支持,然后才是可操作的。可能正是因为信用卡业务调整的权限超出了当地分行的控制范围。虽然宁波地方监管部门发布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的出发点是有利于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出台后几天内就被撤销,这可能是因为核心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9月21日,深圳银监局发布《深圳银保监局关于合理安全使用信用卡的风险提示》。针对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将信用卡借给他人,或利用信用卡积分、非法套现等违法现象,深圳银监局提醒用户理性、健康地使用信用卡,从而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经济损失或不良信用记录等负面影响。早在6月底,中国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提示》,为当前用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敲响了警钟。
在深圳的“风险提示”中,直接指出了“信用卡借给他人”、“用信用卡积分”、“非法套现”等违规用卡现象。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与6月底银监会发布的“提示”相比,更加严厉和具体。在实际业务中,这些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但这种提示仍然需要开证行能够严格管理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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