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法院无法执行,债权人上门讨债该怎么办?
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法院强制执行时债务人和担保人也没有任何抵债资产以及可以执行的财产,这是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此时,即便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上门讨债也是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暴力催收更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与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积极协商后期如何偿还贷款才是最主要的事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8条规定:
“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果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不构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不会被追究刑责。”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没有明显恶意逃脱债务的意图时,即便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法院也不可能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此时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分期偿还的还款协议才是最应该做的事情。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还会评估债务人企业的经营能力,若认为企业只是单纯的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不善的话,还有可能对债务人发放“借新还旧”贷款,弥补资金链以实现经营正常运转的目的,在此基础上通过银行工作人员驻场监督等方式逐步分期偿还贷款,最终成功化解此前的不良贷款;若认为债务人企业已没有起死回生的可能,那只能自认倒霉,通过自有资金主动核销不良贷款,当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仍有未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现在债务人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仅仅包括住房、厂房、土地等不动产,以及汽车、生产设备等动产,还包括债权、股权、基金、股票、手机靓号、车牌靓号等一切可以变卖现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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