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很多朋友的理解当中,只要欠钱不还,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了一定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这是对失信被执行名单的一种误解。
在法院判决案件的过程当中,并非大家被起诉了就一定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是有前提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比如债权人将债务人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通过追查系统追查到债务人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或者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用于偿还债务,但是债务人却刻意通过藏匿转移资产的方式来躲避债务责任,即便法院判决书下来了也不闻不问,没把法院的判决当做一回事,即便自己有能力还钱也刻意不还,完全一副耍赖的样子,这种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假如大家有能力偿还债务,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完全按照法院的判决书去执行,那就不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此之外,如果大家欠钱不还被对方起诉到法院了,法院通过追查系统追查,确实发现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也不存在刻意藏匿或者转移个人名下资产的恶意行为,那么法院通常情况下也不会把大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顶多是把大家列入限制被执行人。
而限制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是有区别的,限制被执行人主要限制大家一些高消费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大手大脚的花钱了,而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范围要远远超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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