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以私自划扣同一银行储蓄卡上面的钱去还逾期的信用卡吗?
在申请信用卡时,无论网申还是柜面申请,建议大家一定认真仔细阅读章程和领用合约再签字同意,这不是儿戏。这些格式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同意就需要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法定义务。
各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大同小异,但其中都有明确一条,即当持卡人透支逾期且拒绝还款时,发卡行都可以从本行同名借记卡中强制扣款,以归还债务,不知看了没有?
解读这条规定:
第一,它是得到监管机构认可的,也就是合法的。
第二,并非信用卡一逾期就实施强制扣款,而是只有在达到一定条件后才会启动这一条款。
作为资深卡友,信用卡逾期在所难免,因为各种原因,一不留神就可能导致逾期,但也未见银行就立马扣掉借记卡账户的余额,除非绑定了自动还款。
那么,发卡行会在什么条件下强制扣款呢?一般情况下,是在即将采取法律催收手段的前一步,怎么理解?
这就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这一概念。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信用卡刑事犯罪最新解释,信用卡逾期超过一定金额和期限,经过发卡行2次以上催收,仍然拒不归还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发卡行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强制催收,司法机关可以刑事立案,这是对于透支本金5万以上的规定。
对于5万以下的,发卡行当然也会采取法律催收手段,但仅限于民事立案,即一般性民事经济纠纷。
而在发卡行采取法律诉讼之前,按照信用卡章程约定,发卡行如果发现持卡人本行同名借记卡中有足够余额,可以实施强制扣款以归还债务。因此,根据对章程的理解,如果持卡人逾期超过3个月,且拒不归还的,发卡行很可能就会强制扣款,既然是合同约定,也就不存在“私自”或违规违法问题。
当然,作为任何公民,一旦有受到侵权行为,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毋庸置疑,但这都是基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欠银行的钱,不该还吗?有合同约定,白纸黑字,难道也不需要契约精神吗?如此官司不打也罢,因为不仅赢不了,还会白白浪费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大把的精力,得不偿失啊。赶紧还了吧,否则造成征信不良,或判刑坐牢,后悔都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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