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借款 法院认定关系无效
信用卡套现是指拥有信用卡的人,通过一些不合理的、违法的手段将卡里的现金提取出来,然后用一些方法将信用卡里面额度之内的钱都套现,但是整个过程并没有付提现的手续费。今年年底,很多银行都已经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措施以及手段对信用卡套现这种不合法的手段进行严打,一旦查实就会降低其信用卡的额度。
朋友需要借钱,但信用卡既无法直接取现,又无法转账大额借款,这可怎么办?市民李某心生一计:先以信用卡向朋友栾某开的网店账户支付钱款,再由栾某把钱转给朋友莫某,算作借款。莫某也写了借条。谁知债务到期后莫某竟分文未还,于是双方对簿公堂。然而,李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信用卡套现”的违法行为,这笔债务还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
朋友借款30万到期不还怎么办据法庭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5月19日和7月6日,原告李某分别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莫某三次转账共计194750元。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6月29日止,李某通过证人栾某的支付宝账户,分6笔向莫某共计交付104363.90元。上述两项合计299113.90元。莫某于同年9月30日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向李某借款3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
审理中,李某申请证人栾某出庭作证。栾某称,李某之所以没有将所有借款直接转账给莫某,而选择将其中部分借款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是因为他与李某、莫某都是朋友,栾某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莫某,是朋友间帮忙。因为两人资金往来频繁,且支付宝转账操作方便、免收手续费。
对于栾某所述,李某在庭审中自认:这其实是一种“信用卡套现”行为,即李某无法从信用卡内提取大额现金,也无法通过信用卡向莫某转账大额借款,便利用栾某开设的淘宝店,先将自己信用卡内的大额钱款转到栾某的支付宝账户中,再通过栾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莫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以完成借款交付。
李某还提供了系列证据,以证明截至2016年4月,自己已将所有信用卡套现的欠款还清。
莫某也在2017年10月16日的谈话笔录中表示,知晓李某采取了“信用卡套现”行为。
法院认定套现部分不算借贷
杨浦区法院认为,莫某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向莫某交付194750元,有李某提供的借条、李某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为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该部分借款到期后,莫某分文未还,现李某要求莫某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和莫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在李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与法不悖,法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通过证人栾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莫某交付的104363.90元,因是李某信用卡套现所得,非他本人所有,且李某和莫某对此均为明知,因此法院难以认定为借款。虽然李某事后还清了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但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李某和莫某之间关于该部分钱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鉴于李某已经还清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莫某应将该部分钱款直接返还给李某。
据此,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莫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947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莫某还需返还原告李某104363.90元。对李某的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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