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激活却被扣年费 银行直接划扣合理吗
收藏本网站网友杨先生碰到了这么一件事,他的一张信用卡到期换了新卡,在新卡未激活使用的情况下,银行仍收取了每年200元的年费。杨先生逾期未还,该银行便根据领用合约,从其另一个该行储蓄账户中直接扣收钱款还账,最后还将杨先生起诉索要剩余欠款。摊上官司的杨先生提起反诉,指责银行恶意扣款。
未激活信用卡屡被收年费
杨先生先当被告,又当原告,和某银行对簿公堂缘于他的一张该行信用卡。2007年2月,他在该行申办了这张信用卡,到2011年12月,他将信用卡的账单全部还清就再没有使用。
按照银行的说法,2012年2月,因为信用卡到期,银行又给杨先生寄发了一张新卡。但杨先生声称这张卡他根本没收到,也从未开卡使用。
银行客服确认,换发的新卡确实从未激活使用。然而,这张没激活的信用卡却在当年11月被计收了200元年费。几个月后,杨先生发现欠费,与银行客服沟通,银行免除了这笔年费,但欠缴年费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共计3.6元仍留在他的账户里。
去年底,杨先生被该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信用卡欠款177.86元。
杨先生说,他直到被起诉才知道,2013年11月,银行再次收取了他那张没激活的信用卡200元年费,加上逐月计收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7年5月底,已经累计238.69元。
更让他气愤的是,2017年6月,该行从他另一个没有与信用卡绑定的银行储蓄账户中分三次扣走60.92元,直至余额为0。
但是,划扣的几十元钱还不足以还清信用卡欠款,于是便有了这场官司。
被诉欠款持卡人反诉银行
在应诉过程中,杨先生查到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也就是说,换发的新卡没有激活,银行根本就不该收取年费。可事实上,银行却先后收了两次。
作为这张信用卡的管理方,也是起诉要钱的原告,该行是在诉讼中,听杨先生说明情况,再进行核实之后才确定——对这张没有激活的信用卡收取年费的依据不充分。于是主动撤回索要欠款的起诉,并调整了年费。
杨先生的信用卡流水单显示,银行又将200元钱调整回信用卡账户。然而,杨先生却不肯善罢甘休,一定要和银行“较真儿”。
“我的借记卡账户与信用卡没有任何关联或绑定,银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我的借记卡账户擅自扣款60多块钱,长期霸占并使用我的财产。”杨先生提起反诉,要求该行西城支行返还恶意扣款及两年多以来的利息,象征性赔偿他因应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他拒绝与银行调解。
银行直接划扣约定是否合理
持卡人出现逾期欠款,银行可以从持卡人在该行其他任何账户直接扣收的条款可能有些公众并不清楚,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并非该行一家独有,可以说是银行业的通行做法。
除该行外,收藏本网站又查询了十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发现都有直接扣收的相关条款,只不过行文有所不同。有1家银行直接标明银行有权扣收;7家银行则约定持卡人“授权”或“同意”银行直接扣收;另外两家银行对直接划扣的措辞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销权”。
银行依照合约从持卡人其他账户直接扣收偿还欠款究竟是否合理呢?
业内人士告诉收藏本网站,持卡人签署领用合约申领信用卡,那么“直接扣收”就是银行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属于有效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合同情形,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约束力。
持卡人在领用信用卡时,已经明知逾期付款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银行按照约定直接扣收具有合同依据。当然,如果存在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等情形,国家法律就会干预这些不正常的法律关系,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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