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 一男子被处罚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般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6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
近日,XX地发生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嫌疑人使用信用卡透支5.3万余元后未及时还款,一年后累计欠费高达8万余元。
当地派出所接到某银行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多次催缴未还款,涉嫌违法。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立案侦查,在掌握详实的证据后,将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查实,嫌疑人章某由于工作不稳定,并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到期后没钱还欠款,导致严重欠费。章某称自己认为信用卡透支并不严重,心里没当回事,一直拖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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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达到1万就构成刑事犯罪,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6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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