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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虚拟货币交易纳入个税征收范围
具体规定源自《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批复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原值与个税计算
据了解,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并非是将交易额作为税基。
规定明确指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简单来说,在计算个税时,需要将收购成本从交易额中扣除。
对于个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凭证的情况,税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财产原值。
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交易者可以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在计算个税的时候能够准确反映其实际收益。
同时,对于哪些无法提供凭证的交易,税务部门也会依法核定,确保税收做到“应收尽收”。
网络红包也要缴税?
除了虚拟货币交易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网络红包收入”也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计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那些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向本单位意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所取得的这些收入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对个人而言,大家在享受网络红包所带来的娱乐与惊喜时,不能忽视自己的纳税义务;
对企业而言,应该更加审慎地指定网络红包的发放策略,避免因税收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税收监管的介入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税收法规的完善可以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偷税漏税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虚拟货币交易规范化、健康化,进一步推动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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