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新手段!一定要注意!
近期,多地出现了以代还信用卡再套现赚取手续费为饵的诈骗案,大家一定要小心防范!千万不要上当!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游某某到福州市晋安区某便利店,以帮其还信用卡承诺会给手续费好处且还完信用卡即套现归还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许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其提供的收款码分两次各支付人民币4000元、3000元,之后趁许某某不注意逃离该便利店。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游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某超市,以帮其还信用卡承诺会给手续费好处且还完信用卡即套现归还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其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人民币3500元;随后游某某又谎称无法当场还钱,要回去取钱并将一部苹果6手机抵押给唐某;但游某某离开便利店后即将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亦未归还上述人民币350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游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某某便利店,以帮其还信用卡承诺会给手续费好处且还完信用卡即套现归还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其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分两次各支付人民币10000元、6000元,之后趁陈某某不注意逃离该便利店。
2021年3月7日,被告人游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麻辣烫店内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游某某已经赔偿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酌情可从轻处罚。
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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