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银行卡四件套获刑八个月!
日前,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10月份,被告人麻某某先是联系其qq好友“广东金晟科技”,欲向其出售银行卡四件套,二人谈好1800元一套。
后又联系陈某某、魏某、夏某某欲收购银行卡,并谈好一套价格为1000元至1500元。
被告人麻某某从陈某某处收购陈某某用自己名义办理的两套银行卡、从魏某处收购魏某用自己名义办理的一套银行卡、从夏某某处收购两套银行卡(一套为夏某某名义办理,一套为李某某名义办理)。被告人将以上五张银行卡以快递方式邮递给其上线“广东金晟科技”提供的地址。
另查明,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收购他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进行倒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全部过程,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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