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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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07: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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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偿还欠款本金44995.16元及利息6191.58元,共计51186.74元,并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0000元。
双方约定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期最高500元。
被告持卡消费后,自2018年1月12日起未及时还款,截至2020年12月2日,共计产生欠款本金44995.16元、利息6191.58元、违约金2695.51元,多次催收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辩称,是一个朋友叫他去办信用卡,但实际上他从来没有拿到过卡,也从来没有刷过信用卡,应该由刷卡者来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以及双方对信用卡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
对于信用卡不是被告本人持卡消费,领卡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卡是否遗失,故对被告认为该信用卡不是其本人消费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未约定违约金,故对信用卡消费收取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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