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解除法院限制的高消费?
根据《限高规定》第1-4条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首先是程序启动:
(1)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或(2)法院主动依职权启动。
其次是应当或可以限制消费:
(1)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则应当限制消费;
(2)反之,则并非必须限制消费,但应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再次是确定限制消费的影响范围:当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且被限制消费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也应一并被限制消费。
根据《限高规定》第3.2款、第8条、第9条规定,应当或可以解除限制消费的情形可以概括如下: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
(3)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的。
应当解除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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