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代人套现107万,主动退赔20万非法所得,检察院:不予起诉!
帮助他人“套现”107万,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李某某抓获,而令人诧异的是,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赔了20万元非法所得。
这是公布在中国检察网上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的内容。
据“信检刑不诉〔2021〕4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信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对李某某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后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信丰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重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重报。
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自2006年开始经营信丰县****商行,在经营信丰县****商行期间,自2014 年左右开始,李某某开始利用店内开设的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采用虚构交易、现金退款或转账的方式将信用卡持卡人在P0S机上虚拟消费的金额退还给信用卡持卡人。
截止案发,李某某为信用卡持卡人施某某、曾某等人“套现”金额共计1072777元人民币(约107万)。经核查,套现金额均已还清。同时,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赔200000元(20万元)非法所得。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赔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帮人套现金额刚过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做好“少捕慎诉”工作的意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李某某是幸运的,而在此之前,不少商家因为他人“套现”被定性为了非法经营罪。
以早前中国法院网的一则新闻为例——《利用POS机套现800万 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文中指出,鲁某毕业后没有正当工作,后结识孙某等人,对方提出自己有账户需要大额兑现,便怂恿鲁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每次交易手续费提成为0.5%至1%不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鲁某通过办理多台虚假商户的POS机,采用虚构交易等方式多次非法为孙某等人套取银行卡内现金。经鉴定,鲁某涉嫌非法经营涉案金额为867万余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鲁某的家属将其违法所得依法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他人套取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鲁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家属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违法所得上缴,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基本都是因为“以虚构交易方式,利用销售终端机(即“POS机”)为持信用卡之人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这一情况。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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