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银行催款三次不还款属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注意:银行催款三次不还款属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将构成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即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法院宣判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部偿还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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