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丢失的身份证,现在才发现后遗症。
我是一个很注重征信的人,每年按时查自己的征信报告,查看有没有不实的记录。可是最近发生的事儿,虽然不上征信,但是还是让我觉得很不舒服。
事情是这样的,我13年的时候被偷过钱包,不只现金,还有所有的卡片和证件都丢了,虽然有些麻烦,但花时间全补回来了,这两年来征信也没有问题,都已经把这事给忘了。
不想4月12号我因为工作原因,想多办一张手机卡 ,到移动营业厅办理时确被告知我的身份证已经办了5张电话卡,已经达到上限,不能再办理了 ,我一听都蒙了,我一直只有一个号码呀,就让业务员把5个号码以及归属地写在一张纸上给我,果然 ,除了我自己的号码,其他4个属于贵州的号码我一个不认识,并且还各欠了几十到一百多的话费!
然后我给客服打电话说明情况后 ,她说会调查,请等待专业人员的回复,并且只能在她们调查清楚注销号码后我本人才能继续办卡!
因为当时急需另一张电话卡 ,我就到电信营业厅办理,想不到电信的5个号码也被他人盗办了!最后只能抱着最后的希望到联通办理,好在黑手还没伸到联通,我顺利办理了电话卡。
接下来的日子,我隔三差五的就到移动和电信的营业厅查询自己名下的号码,以便了解她们是不是真的在解决问题。
电信的处理时间稍短些,一个星期就全部注销了,移动就不一样了,换了3个经理,好话歹话说尽,到今天(5月9号),终于把事情解决了 !
虽说被办的卡有点多,但是好在欠的话费不是大额,没有影响到我的征信,造成更大的影响,但是这中间的一波三折,也是耗费不少精力。
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身份证等证件丢失了,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如果被人冒用,这一举动可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那么,被盗用 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的情况,丢失者本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者被别人盗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追偿。
而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最后提个醒
1.现在的征信报告已经包含电信业,稍有不慎,污点的影响不亚于信用卡等逾期,有空的时候可以带上身份证,到营业厅查一查自己名下有没有不是自己办理的号码,如果有,请马上致电客服要求注销,一定要说明不是本人办理的,并且强调对方没有认真履行核对义务就办理相关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自己不会负责,并且请盯紧她们的办事效率。直到结束。
2、虽说现在各行各业的审查越来越严格 ,但是就身份证上的照片而言,本人亲自去还不一定有冒用者像照片上的人呢,被结婚的都有,何况别的事大家还是谨慎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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