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的一对夫妻支取捡来的信用卡里面的钱被刑拘
居然还有夫妻这么“志同道合”!捡到别人信用卡,非但不还给别人,竟然利欲熏心,冒着坐牢的危险,盗取别人资金18000元!这不,仅仅2天时间,钱都没“揣热火”,夫妻双双被警方抓获,再次验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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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月17日,伊春市杨某和妻子汝某在超市捡到一个塑料袋,里面装有一张信用卡,以及写有密码的纸条和2万多的存款凭证。两人偷偷来到ATM查看余额,发现有37000多存款。考虑到ATM有摄像头,二人担心被认出,没有取款随即离去。一路上,经两人商量后,妻子拿出平时戴的口罩,让其夫戴上把脸遮住。杨某戴上口罩后再次返回ATM,分6次取了18000元。失主张某收到六条短信后,发现信用卡丢失,于是向警方报警。经过侦查,2月1911时许,杨某夫妇被警方抓获,并从其家中找到了张某的信用卡和18000元现金,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说:觉得这张卡时捡的,不是偷的,里面有密码,把里面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不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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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犯罪行为为什么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其它罪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觉得只有信用卡恶意透支才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其实不然。在《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有四种表现:1.使用伪造信用卡;2.使用作废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信用卡恶意透支。杨某夫妇捡到别人信用卡,并利用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实施盗取,其行为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之所以被警方刑事拘留,而不是治安处罚或批评教育呢?虽然信用卡是捡来的,不是偷的,如果不去盗取资金,当然也就没事。错就错在杨某夫妇居然歹意顿起,盗取了别人卡存资金18000。按照最高法《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盗取资金0.5……5万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以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20万;5……20万属于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情节,处以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20万以上的或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很显然,杨某的盗取金额18000已经超过了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法院审判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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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现金和捡到银行卡并支取现金有区别吗?有,而且区别很大。根据《民法通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如果捡到别人钱,属于不当得利。只有拒不归还才涉嫌财产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当得利只要如数归还的,或涉案金额低于1万的,只需要承担一般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捡到别人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只要支取或转移涉案金额超过0.5万,不论退与不退,都涉嫌财产侵占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坐牢。
作为夫妻,本应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提醒,可伊春这对夫妻却见利忘义,铤而走险。欲在发财路上走“捷径”,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但亲手将自己送入牢房,而且还要受到2……20万的罚金处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好了,今天分享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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