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通过法院起诉透支卡不还钱的问题到底有多严重?
这个具体的情况就要看你了,但是我知道一点,那就是欠钱不还,没有好日子过,特别是金额大的前提。我来给你解释一下,执行的标准。
根据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最新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既不配合银行,又采取逃避的方式,依然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的。
具体说明如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银行无法与你达成还款意向,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公安机关立案,那问题就比较棘手了。
这里再说几层意思:
(一)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二)虽然新的法释规定了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除非你这样——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根据这一条款,比如第1条,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的,再比如第3条,改变联系方式。只要你符合其中一条,还是可以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的推出,有利于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功能,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但绝不是纵容信用卡透支可以不还,对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的人员,银行会坚决向公安进行报案,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总结:5万元是一道坎,是否判断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道坎,这两道坎碰到了就是坐牢,没有商量的余地了。建议,还是要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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