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有保险,贷款人在还贷期间死了,家人需要还贷款吗,这个为什么?
原创:会员
2022-08-12 07: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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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信用借款带保险的,都是存在着大的问题,或者是大的陷阱,例如平安普惠借款带着平安财险,宜人贷借款带着人保财险。德先生也顺带把这个问题讲一下。
信用贷款有保险,期间借款人出了意外而去世。家人还需不需要承担后续还款责任?其实这同借款有无保险,没有任何关联,它是一个法律继承的问题。其实也非常简单,如果家人继承其财产,那就负有还款义务,如果家人不继承其财产,那就不负有还款义务。
如果家人继承了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那么继承了多少就还多少,剩余的借款都不用还。至于有没有买保险,保险有没有代偿?代偿之后需不需要向家人追索债务?这就是德先生下面要讲的问题。
目前市场中信用贷款所带的保险一般是履约保证保险。这种保险是保证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一定能收回足额的本金和利息,而不论借款人是否履约还款。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则由保险公司代偿还款。但保险公司在代偿后,能不能再向借款人追索呢?
目前在法律上是没有定论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定论。一种意见是既然借款人付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在代偿后,就要承担起损失,不能再向借款人追讨本金和利息。一种意见是保险公司在代偿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就可以向借款人追讨,其实等同于一种担保。但是谁应该付保险费呢?大家都一致认为,如果想责任清楚,可以向借款人追讨本金和利息,那么投保人,也就是付费人应该是出借人一方,而不是借款人承担这个成本。
这个问题是说清楚了,但是目前市场中所有的信用借款带保险的产品,最大的焦点问题不在于上面,而是其售卖保险的过程是没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或者事先知晓,或者清晰告知。很多借款人连保险合同都没有见过,那么这种保险合同就是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应该视为无效。
那么举证这种保险合同为无效的法律基础,就是是2019年10月份银保监会发放的194号文,其中针对银行业和保险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乱象中明确已经指出。针对于放款人为银行的,这就属于捆绑消费,搭车收费,变相提升借款人借款成本。针对于保险公司的,这就属于违规销售保险合同,欺骗投保人,侵犯投保人合法权益。
此事大家就明白这个道理了吧。如果碰到这种捆绑消费的借款,去拿起监管条文,勇敢的维护自己权利吧。
信用贷款有保险,期间借款人出了意外而去世。家人还需不需要承担后续还款责任?其实这同借款有无保险,没有任何关联,它是一个法律继承的问题。其实也非常简单,如果家人继承其财产,那就负有还款义务,如果家人不继承其财产,那就不负有还款义务。
如果家人继承了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那么继承了多少就还多少,剩余的借款都不用还。至于有没有买保险,保险有没有代偿?代偿之后需不需要向家人追索债务?这就是德先生下面要讲的问题。
目前市场中信用贷款所带的保险一般是履约保证保险。这种保险是保证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一定能收回足额的本金和利息,而不论借款人是否履约还款。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则由保险公司代偿还款。但保险公司在代偿后,能不能再向借款人追索呢?
目前在法律上是没有定论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定论。一种意见是既然借款人付了保险费,那么保险公司在代偿后,就要承担起损失,不能再向借款人追讨本金和利息。一种意见是保险公司在代偿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就可以向借款人追讨,其实等同于一种担保。但是谁应该付保险费呢?大家都一致认为,如果想责任清楚,可以向借款人追讨本金和利息,那么投保人,也就是付费人应该是出借人一方,而不是借款人承担这个成本。
这个问题是说清楚了,但是目前市场中所有的信用借款带保险的产品,最大的焦点问题不在于上面,而是其售卖保险的过程是没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或者事先知晓,或者清晰告知。很多借款人连保险合同都没有见过,那么这种保险合同就是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应该视为无效。
那么举证这种保险合同为无效的法律基础,就是是2019年10月份银保监会发放的194号文,其中针对银行业和保险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乱象中明确已经指出。针对于放款人为银行的,这就属于捆绑消费,搭车收费,变相提升借款人借款成本。针对于保险公司的,这就属于违规销售保险合同,欺骗投保人,侵犯投保人合法权益。
此事大家就明白这个道理了吧。如果碰到这种捆绑消费的借款,去拿起监管条文,勇敢的维护自己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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