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现代社会,很多人的超前消费意识逐渐增强,会利用各种各样的信贷工具透支,可是一到还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无力还款,数额太高的话甚至会放弃。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支付工具,一旦涉嫌恶意透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里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补充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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